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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樁沒有屍體卻定罪的凶殺案

──人間蒸發的美女碩士張靜華命案

        這是一樁找不到屍體的命案。

        沒有屍體,如何知道是命案?沒有屍體,警察如何追緝兇手?沒有屍體,法官如何審判?

        發生在十三年前的張靜華命案,兇手早已經被判有罪定讞,終身監禁,但是張靜華的屍骨至今仍然杳無蹤跡。這是台灣第一起沒有屍體卻定罪的案例。

        張靜華面貌姣好,家境優渥,到英國留學取得碩士後,開設英文家教班,自己一個人住在台北市大安區。她的個性活潑外向,又喜歡跳國標舞,因此吸引不少異性追求。

        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,警方接獲報案,張靜華失蹤了。在這之前有好幾天,

        張靜華的家人、朋友和學生都聯絡不上她,打電話沒人接,直接到她家按門鈴也沒人應門。張靜華作息規律,也從來沒有搞失蹤的前例,家屬擔心她的安危,於是找鎖匠來,卻解不開鎖,開不了門,後來,只好打電話給消防隊,調度雲梯車,從張靜華的住處破窗進去。

 

外出鞋仍靜靜躺在鞋櫃裡,女主人卻人間蒸發

        張靜華的親友進到她家後,發現室內的陳設整齊,和平常一樣,沒有異狀,並沒有物品被翻動或打鬥的跡象。張靜華外出穿的鞋子,都還靜靜地躺在鞋櫃裡;除了主臥房的浴室稍有異狀,在浴缸發現了幾個看起來頗為可疑的斑點和痕跡之外,看不出來有任何外力入侵的樣子。可是,就是找不到張靜華,一個影子都沒有,她彷彿人間蒸發了。

  碰到失蹤案,一般的流程照常理是不會尋求鑑識人員的協助,轄區分局會找我們是基於以下幾個古怪的疑點。

  話說當天張靜華的親友從窗戶進到屋子裡面,室內雖然沒有異狀,但主臥房的浴室裡面有幾件東西不見了,包括浴缸上方的浴簾連同掛杆、兩條大浴巾和地墊,此外,部分衛浴用品也不翼而飛。有東西不見,卻也有不應該存在於浴室裡的東西出現了:一個是寶特瓶裝水,另一個是原本放在臥室的電風扇。

  轄區派出所和分局刑事組到了現場,觀察之後,對浴室的情況也都直覺可疑,便通知鑑識人員到場勘驗。

  兩坪不到的浴室,浴缸和洗臉盆都是和血的顏色很相近的棗紅色,但是,鑑識人員光是用目測的,就可以看出上面遺留有清洗過的血痕,再經過細部的勘察,發現浴缸接縫、洗臉盆下方及門框底下,也都有血跡。這些血跡後來經過親子鑑定,確定是張靜華的DNA無誤。

  從現場血跡分布的範圍這麼大,我們研判張靜華凶多吉少,就算有一線生機,恐怕也命在旦夕。但是,她人在哪裡?浴室裡究竟發生了什麼事?

 

兩坪不到的浴室,有近百處的血跡反應

  根據統計資料,通報警方的失蹤案當中,約有四成的比例是命案,而依照我的經驗,幾乎所有的分屍案都是在浴室進行的,因為這裡除了空間夠大,最重要的是,也方便清洗滅跡。所以,我們曾經也懷疑張靜華是不是遭到分屍,但是浴室裡並沒有發現分屍會產生的肉屑、骨頭等人體組織,因此無法證實。

  由於兇嫌清理過現場,因此我們不能以犯罪者的視角來尋找跡證,因為以他的視角來看,可見的痕跡都會被清掉,就像許多犯罪推理節目,偵探會在命案現場躺下來查探。確實,我們鑑識人員也會躺在地上由下往上看,來尋找兇手百密一疏的痕跡。躺下來,才有可能看到兇手看不到的那一面。

  血跡會藏在哪裡呢?第一,夾縫之處,或隱蔽的角落;第二,顏色深,肉眼不易辨識血跡的地方;第三,較低的地方,例如不易察覺的臉盆、水箱底部,或馬桶基座。再來是磁磚底下,若磁磚夾縫驗出血跡反應,那麼磁磚底下很可能會有血,如有必要,我們也會把磁磚敲開來查看,並帶回去檢驗。

  以這個案子來看,浴室最內部的浴缸邊緣,留有看起來很容易認為是發霉的痕跡,其實是血漬。另外,即便牆面已被清洗得很乾淨,只要用化學藥劑噴灑,一道一道的血跡也無所遁形。

  區區不到兩坪的浴室,有血跡反應的地方近百處,全部都是張靜華的血。

  人體全身的血量大約占體重的十三分之一,由此估算,女性全身的血量大約是三千至五千毫升,如果失血量超過三分之一,亦即一千至兩千毫升,就會有生命危險。但是,以這個案子而言,一來還沒有找到屍體,不能斷定被害者的存歿;二來現場經過清洗,只憑浴室血跡斑斑,鑑識人員在科學立場上,沒有足夠血量可做推論,也不能遽下判斷。唯一能說的是,現場呈現的血跡位置、數量、及型態,都非常詭異。 

  至於為何浴室會有不該出現的寶特瓶裝水與電風扇?這是引發大家起疑的開端。不過,這兩樣東西經過採證檢驗後,沒有任何發現,無法作為提交法庭的證據。我只能純粹用揣想的:由於現場四處遺留清洗過的血跡,可能是刷洗浴室的「粗活」很辛苦,兇嫌又熱又渴,所以取來喝水、搬來吹風。此外,電扇亦可用來吹乾清洗後的浴室。 

  而家屬說的浴簾、大浴巾等東西消失不見,則可能是因為沾染血跡,直接被處理掉了。不過,這部分只是引起警方注意的可疑異狀,並非張女遭遇不測的直接證據,重點還是在透過鑑識所發現、散布四處的血跡反應。

 

屢傳不到的男性友人,信用卡提款卡遭盜刷,偵辦方向直指謀財害命?

  張靜華是生?是死?整起失蹤案十分離奇,住處浴室發現的跡證令人不安,由於室內陳設一切完好,警方研判應該是熟人所為,因此加快偵調腳步,開始積極從張靜華身邊的熟人著手,追查她的通聯紀錄與交友關係。

  警方密集查訪數十位張靜華的友人,逐一清查過濾之後,這些人當中,有一個男性屢傳不到,特別引起警方的注意。偵查人員最後一次和他聯繫,約定次日到案說明,沒想到,隔天一大清早,這名男子竟然就搭機出境,前往大陸。隨後警方又從通聯紀錄中發現,張靜華最後聯繫的對象,與遲遲不願接受調查的男子,正是同一人。他,就是李正位。

  警方隱約感覺事有蹊蹺。而幾乎就在同一時間,由於張靜華生死未卜,警方也調閱張靜華的銀行交易紀錄,來確認是否有張女在外活動的跡象,清查之後赫然發現,張靜華的信用卡遭到一名男性盜刷,從數個監視畫面發現,持卡盜刷的這名男性都是同一個人,就是李正位。不僅如此,警方發現還有另外一名女性,好幾次拿張靜華的提款卡到自動提款機取款。

  張靜華失蹤,信用卡遭盜刷,銀行帳戶被冒領,整起案件似乎指向謀財害命?就在案情似乎出現一線曙光之時,重要關係人李正位卻離開台灣,偵辦線索到此斷了線,令人扼腕。不過,冒用提款卡的女性,警方透過監視器的影像追查,發現竟然是李正位的妹妹。

  隨著時間一天一天的流逝,仍然沒有張靜華的下落,情況愈來愈讓人無法樂觀,最壞的情況是,她已經遇害了。如果她已慘遭殺害,她的遺體會在哪裡呢?循著這個邏輯,我們大膽提出假設,如果張靜華遭到殺害,兇手要湮滅證據,勢必要棄屍,一定需要運輸工具,警方於是調查李正位名下的車輛,發現他除了一輛舊的廂型車之外,並沒有租用車輛的紀錄,而這部廂型車經警方調查,也沒有發現任何異樣的情況,很可惜這條線索並沒有帶來任何收穫。

 

後車箱也發現血跡!滴漏、浸染、再滲透,血流直穿三層……

  李正位雖然出境,但是他的妹妹冒用提款卡,已被警方列為嫌疑人之一,於是傳喚她接受調查。警方問訊的重點有兩個,一是她如何取得張靜華的提款卡?二是李正位平常使用什麼交通工具?李正位的妹妹表示,提款卡是李正位交給她,要她去提款的。而李正位平常出入都是借她的車代步。警方進一步詢問這部車現在在哪裡?她說李正位前往大陸前已將車子還給她,她就是開這部車來應訊的。我們於是徵求她的同意,對這輛銀色轎車進行採證,終於找到關鍵線索!

  在車子裡,我們在兩個地方找到重要的跡證,一是車內的座位,二是後車箱。駕駛座和後座的竹編坐墊下面,我們發現有血跡,是從竹片縫隙滲漏下來的。但是,這樣的血跡型態,僅能證實張靜華確定有受傷,還沒有辦法推定被殺或甚至遭到分屍,因為張靜華雖然受了傷,還是有可能自主地移動,而遺留下血跡。

  可是在後車箱,我們有了重大發現。這個置物空間裡放了一塊遮陽板,我們在上面發現一處血跡,拿開遮陽板,車箱的底墊也有血跡,而且是滲漏進來的,我們將底墊整個翻起來,再下面是甘蔗板,也找到從底墊轉移滲漏下來的血跡。血滴流下來,先是浸染物體的表面,滲透之後,再往下滴流,再浸染、滲透,能這樣穿透都有一定厚度的三層物體,表示血量至少要有幾十毫升。

  在車子裡發現的血跡,經過親子鑑定,證實都是屬於張靜華的,尤其是後車箱的血量呈滴流狀,而非擦抹或沾染的型態,表示血在那邊一直滴,滴到穿透了底墊,浸濕甘蔗板,已可合理懷疑張靜華即便沒死也可能重傷。儘管如此,沒找到屍體,嫌疑人沒有到案接受偵訊,從鑑識科學的邏輯角度,我們可以推論,後車箱的血可能是從屍體滲出的,但是我們不能貿然定論,只能說,這些跡證更加證實了李正位涉案的可能性。

 

拼圖已接近完成,只缺一角

  但是,李正位遲遲沒有回台。張靜華失蹤已過半年,從找到的跡證所拼出來的圖只剩一角,非常需要李正位說清楚、講明白。

  警方透過李嫌的妹妹向他喊話,以要結案為由,請他協助到案說明。由於這半年來張靜華的下落一直不明、找不到人,也沒有發現屍體,李正位可能認為他涉案的嫌疑已隨時間沖淡,風頭已過,事情差不多要平息了,因此答應返台。

        他太掉以輕心了。因為,他絲毫不知道警方握有對他不利的證據。

  我相信李正位到案說明之前,心裡應該已經盤算好一套說詞,他可能以為做案過程神鬼不知,既沒有屍體,現場也經過清理,沒有留下任何證據,應該可以全身而退。警方針對發現的疑點一一詢問他: 

  關於盜刷信用卡和指使妹妹冒用提款卡。由於監視器拍到他的正面,是無可辯駁的,他承認影像是他本人,但是信用卡和提款卡是張靜華借他的。偵查人員於是進一步詢問:「那你領完總要還給她吧,你怎麼沒有還她呢?」他提不出解釋。關於張靜華失蹤當天他的行蹤。警方調閱電信紀錄,透過手機蜂巢位移顯示,

        他的訊號在當天凌晨三點,從案發現場移動,直上高速公路,再往北走,經過北海岸,並到金山、石門附近,最後從淡水返回台北。

  他是這麼說的:當晚心血來潮,想拜訪位於金山的舊友。然而,警方向這位友人查證,當天李正位並未到訪,而且兩人平常很少往來,交情並沒有好到半夜隨時可以來拜訪的程度。對於這一點,李正位隨即改口表示,到了他家樓下,就覺得時間太晚、太打擾了,所以作罷。

  關於張靜華浴室門口遺留一枚腳掌印,李正位到案後,確定是屬於他的。這點他也有說法,他說是張靜華量體重,他在旁邊蹲下來,幫忙看重量所留下的。

  總之,徹頭徹尾,李正位否認犯案。不過,警方仍然寫了長達十頁的移送書,來證明他涉案。「張靜華無屍命案」於是成案,後續一切,等到了法庭後見真章。

       矢口否認犯案的兇手,沒有屍體的命案,法官要如何審?

 

沒有屍體,法官要如何審判?

  張靜華一案,雖然警方認定李正位是兇嫌,但是他矢口否認,再加上找不到被害人的遺體,這個案子全部要靠證據的力量來讓兇手認罪,因此法官要求我赴法庭說明並接受交互詰問。

  在一審的時候,我以鑑識專業的身分,當庭說明此案最重要的跡證,也就是在浴室、車上以及後車箱發現的血跡,我鉅細靡遺地解釋這些血跡的分布及型態。在法庭上,我特別解釋關鍵的後車箱內血跡,其型態是滴流浸染、滲透狀的血跡,不是沾染上去的。最後,法官在庭上問我張靜華是否已身亡,我回答不知道。法官再問是否有發生殺人的行為?我也回答不知道。本著鑑識的科學態度,這兩個問題我都沒辦法有確切的答案。

  但是,當我回答「我無法推定張靜華已經死亡」這句話,說到「死亡」這兩個字時,我刻意轉頭對著李正位,直視他,他的眼光接觸到我的視線,立即低下頭來。

  接著,法官問李正位:「有關鑑定人的說明,你還有意見嗎?」他搖搖頭,一句話也沒說。我想,這時候,法官、嫌犯與我,都心裡有數了。

  一審李正位被判無期徒刑。

  二審的時候,法官沒有要求我出庭說明。李正位依舊矢口否認涉案,不但不願意交代張靜華的下落,甚至對車子裡發現的血跡,反咬是警察栽贓,在公堂咆哮!

  李正位萬萬沒想到,他脫口而出的「栽贓」兩個字,反而強化了法官的心證。因為在勘驗犯案車輛時,我們不但經過他妹妹口頭同意,還簽署同意書。同時,我還特地要求她留在現場,目擊我們採證的過程,發現可疑的的跡證,也向她說明並請她確認,事後現場證物清單也請她清點簽名,而且勘驗時現場全程錄影,在程序上無懈可擊。 

  李正位的「栽贓」一說,反而突顯他心裡有鬼,法官當場駁倒他,認為他不但堅不吐實,為求脫罪還誣賴扯謊、態度囂張,於是合議庭審理後,撤銷一審的無期徒刑判決,改判他死刑。這個案子後來遭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,最後無期徒刑定讞。

  這是一樁沒有屍體的命案,而兇嫌自始至終都否認犯案。

  沒有屍體,等於沒有證明「人已死亡」的直接證據;沒有找到任何凶器,等於也沒有直接證據來證明「人是他殺」。

  雖然全部的跡證皆為間接證據,但所有的間接證據,卻足以串出一個強大的「證據鏈」,指向李正位就是兇手。

 

鑑識程序的一個小細節,竟然成為駁倒兇嫌的關鍵一擊!

  除了具體的跡證之外,這個案子的偵破過程,同時也是一個邏輯心證的角力。

  從一開始,警方對李正位並沒有針對性,從未鎖定他是嫌疑犯,是他的行為讓自己被懷疑,包括屢傳不到,又突然出國,才啟人疑竇。接著又被發現他冒領盜刷,加上半夜詭異的行蹤,才遭鎖定。至於車上的血跡,尤其後車箱的滴流狀血跡型態,那是他個人可掌握控制的私領域,如有冤屈,他大可自白解釋為何會有血跡遺留,但最後他還是說不出任何足以澄清脫罪的理由。

  所有的鑑識與偵查,目的除了要找到兇手,同時也是要證明一個人的清白。無辜的人,只要案子不是你做的,證據自然而然會將你排除。

  從邏輯上來說,就是因為兇手不可能誠實以告,才需要警方的努力,以及法院的判斷來讓我們觸摸到真相的邊緣,得到大家都能認同的正義。因此,警察辦案一定要誠實、確實,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,這是為什麼我非常要求鑑識的SOP

        回想起來,當時勘驗犯案的車子時,李正位的妹妹簽完同意書,偵查人員本來要帶她去問訊,將現場留給我們,我當下立即反應:「不,必須請她留下來,陪同我們一起勘察。」

  這個動作,最後在法官面前,竟然成為關鍵的一擊!

  按照程序辦理,也就是我們一般所說的「程序正義」,表示過程是完整、合法、沒有瑕疵。如果我們中途有可被質疑的瑕疵,例如錄影時電池突然沒電,或是李正位的妹妹曾經離開現場,那麼,當李正位反咬栽贓的時候,法官就可以判定這個採證過程可信度不足,而不予採用,那麼這個案子就肯定無解了。

 

第一起無屍判決定罪,法官心證補足拼圖失落的一角

  這是國內第一起無屍判決定罪的案例。

  我知道一審交互詰問時,法官很想把我拉進來證明,希望從我嘴裡聽到「人是被殺的」、「人已經死亡」這兩句話,可是鑑識是門科學,論據要非常嚴謹,我無法證明人已死,那麼這個案子拼圖缺掉的那一角,就要靠法官自己的心證去補足。

  但是,自由心證不是憑空想像、不是漫無邊際的,自由心證要能解釋說明,自由心證必須合乎社會共同普遍可以接受的邏輯推論,這在法學裡面有清楚的定義與基礎。

  警方調查的結果,法官經過閱讀相關資料、理解、推論,最後形成判決的心證。當證據愈完整,他的心證就愈容易形成。警方辦案時,要盡可能蒐集到完整的證據,來鞏固法官判決的心證,這樣一來,無論誰來審判,都不會搖擺,不會有太大的誤差。

  但是,如果證據不夠怎麼辦?那麼,就要看法官對整個事件串連起來的邏輯,是否足以做出判決。這也就是為什麼在張靜華這個案子,當李正位栽贓一說被駁倒後,法官會形成那麼強烈的心證,認定「我處處給你機會,你處處講不通,還敢誣賴,可見分明就是你殺了她。」

  到底是甚麼原因導致張靜華遭到毒手?從此香消玉殞,人間蒸發?她到底在哪裡?

 

本文摘自《阿善師的告白--一位老探長的鑑識實錄》

阿善師的告白 COVER-小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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